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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长看不见泱泱三千人签名信

本主题由 xjliqiang029 于 2008-3-13 15:08 移动

市长看不见泱泱三千人签名信

我在北京市两会开幕(1月19日/21日)前将三千人签名的“给刘淇书记和郭金龙代市长的公开信”送到北京市政府信访办。信访办的接待员告诉我,这里不受理信件。他们看到我们的信是给刘淇书记和郭金龙市长的,就分别给我写出了市委和省政府的两个邮编,嘱咐我按照这两个邮编,到邮局将两信发往两处。

    我今天(3月3日)上午受到了一封信。全文如下:



北京市公园管理中心

关于郑也夫等同志来信的回复

市信访办:

    贵办转来的郑也夫等位同志的来信收悉,我中心非常重视,经中心领导研究,特答复如下:

    根据《北京市城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》第三十五条、五十一条、《北京市公园条例》第四十六条、五十六条之规定,在非游泳区内游泳属于被禁止的行为,还要受到相应的处罚。玉渊潭公园的水域属于非游泳区,在其园内水域游泳,与这两个条例的内容相违背。《北京市城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》和《北京市公园条例》分别由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、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,如若要在公园开辟游泳场所,还需经过相应程序对其内容进行调整。

    当前公园内现有的各种设施不适于开展游泳运动,在玉渊潭公园内水面游泳,不利于公园管理,还可能存在安全问题。因此,我们建议市有关部门在适当水域划分出专门的游泳区域,安设专用设备,由专人管理,以使游泳爱好者能有合适的游泳场所。



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 市公园管理中心办公室

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 2008年2月27日



    对这封信,谈几点看法。

    一,对三千人签名的信件不能到达书记和市长手里,我感到极度失望。我们体谅书记和市长的忙碌,不可能亲自过目大多数来自个别市民的信件。但这封信不是来自一两个市民,是三千人签名的信件,它是规模远超三千人的某个群体的利益诉求。如果这样的信件尚不能抵达书记和市长手中,两千人、两百人、二十人、二人信件的归宿,可想而知。

    二,对市信访办的工作有若干不能理解之处。1)市信访办不接受信件,令我震惊,不能理解,为什么可以谈话,却不接信件?2)信访办同志告诉我刘淇书记和郭金龙市长的邮编,可是最终,这两封信是由信访办,而不是书记和市长的秘书,转给公园管理中心,说明这类信件的归宿就是信访办。既然如此,为什么当面不能接受,为什么要给我书记和市长的邮编,这不是绕弯子,故意将简单的事情往复杂了搞吗?3)我们的信中明确地写着:“鉴于本市公园片面理解条例、利用条例,拒绝规划和设置游泳区,一味禁泳,冲突难以化解,我们恳请市长出面。打破持续三年的僵局,已非市长亲自出面不可。”本市自然水域中的广大游泳爱好者们,就游泳的权益问题和公园方面打过无数次交道,我们已经明白,公园负责人只对长官负责,无权改变禁泳的现状,因此我们彻底放弃了与他们沟通,这才转向书记和市长。为什么信访办读了我们的信,却还要将之转给公园管理中心,这不是悖逆写信者的愿望,让纠纷恶性循环下去吗?

    三,公园管理中心的回信的抬头是“市信访办”,不是我们,只是捎带着转给我们看看。我们无权挑这个理,因为我们没给人家写信,他们的回信对象是其工作关系上的上级或同僚。但既然也让“郑也夫等同志”看这封信,收到这封信的“郑也夫”就有责任让“等同志”也看到。这等同志是三千余人,郑也夫只好诉诸网络告诉他们。并且既然看了信,又有看法,就谈出来,也不辜负了公园管理中心与我们沟通的意愿。我们和公园管理中心对《北京市城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》和《北京市公园条例》在理解上存在着根本性的分歧。我们在“给刘淇书记和郭金龙市长的公开信”中说:我们理解,两个条例中“包含了这样的意思:本市公园和自然水域中依然要保有一些游泳区。不然《条例》的措辞就应该是:一切自然水域均不得游泳。法规从来都是原则性的,它不可能具体指出哪里可以游泳。那应该是公园管理者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后做出的规划。公园条例的禁游泳条款在第四章“管理与服务”内,立法本意应在维持秩序且提供服务,而不是撤销某项服务、取缔某项活动,以获得秩序。”管理中心在信中说:“如若要在公园开辟游泳场所,还需经过相应程序对其内容进行调整。”我们的理解是,《条例》允许公园管理者在公园的水域内设定游泳区和禁泳区,它其实是在敦促这一划分,以改变过去的放任自流。《条例》没有说,本市的任何自然水域均不可游泳,如果它的意思是这样,就一定给出这样清晰的措辞了。公园管理中心的信中有个不合逻辑的地方:“当前公园内现有的各种设施不适于开展游泳运动,……我们建议市有关部门在适当水域划分出专门的游泳区域。”这些“适当水域”当然不是指游泳池(如是,就简直是离题万里了),那就一定是公园之外的河湖了。他们刚刚说过:在公园开辟游泳场所,要经过法律程序对《条例》内容做出调整,这里又说:“建议市有关部门在适当水域划分出专门的游泳区域。”为什么公园之外的河湖中就不须经过法律程序了?为什么公园就不是“有关部门”了,为什么公园中的水域就一定不属于“可以划分出专门的游泳区域的适当水域”?可见,他们对《条例》的理解是分裂的,任取所需的,不诚实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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